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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破产清算 >> 依法破产 >> 正文 021-62110181 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关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
转自:法律服务网 时间:2003-10-15 14:00:54
北京市关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158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2000]106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在企业兼并、破产过程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实际需要,并经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 工会负责人要参加同级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各级工会负责人作为职工代表要参加同级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参加制定企业兼并方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破产预案和职工分流安置预案;参与制定关于职工分流安置和职工解困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要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参与协调、解决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分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 公开企业现状、兼并方案和破产预案的主要内容
----申请兼并的双方企业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有效形式向职工群众公开企业兼并双方的基本情况、兼并理由及方式、兼并可行性分析、产品结构调整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银行债务落实情况及进度安排等。
----申请破产企业也要通过上述形式向职工群众公开企业基本概况和经营现状、申请破产原因、职工分流安置预案。其中职工分流安置预案要公开职工队伍现状和有关政策依据等。
----申请兼并的双方企业、申请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在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正确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其兼并方案和破产预案。
----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要在党委领导下,由工会负责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一)关于企业兼并问题
----1、在兼并企业双方职工(代表)大会上,双方企业领导要分别作企业兼并方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实施办法等情况的报告。
----2、职工(代表)大会要对企业兼并方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进行充分讨论,并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企业兼并方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经兼并双方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二)关于企业破产问题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企业领导要通报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和破产原因;介绍国家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破产企业分流安置的政策;报告本企业破产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做法。
----2、职工(代表)大会要听取并讨论通过职工分流安置预案的报告。
----3、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关于是否同意企业破产的决议。
----四、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兼并企业由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党委、工会及职工代表等组成"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检查职代会关于企业兼并有关决议的落实工作。
----破产企业由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职代会关于企业破产有关决议的落实工作。
----五、协助企业积极做好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企业实行兼并、破产,是直接关系企业前途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大、难度高。企业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要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做好广大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要特别注意引导职工转变观念,增强承受能力。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宣传国家及我市有关企业兼并、破产的法律、规定和方针政策,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企业兼并、破产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必然要求;是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快企业改革步伐的迫切需要;是改变那些资不抵债、连年亏损、扭亏无望企业现状的根本出路。教育广大职工群众要从大局出发,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支持兼并、破产及各项改制工作。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
----六、关于兼并、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理
----根据《工会法》第39条和《中国工会章程》第38条规定以及全总有关工会资产的规定,企业工会在企业兼并破产时,应由原工会主要领导负责,并责成财务人员对工会所有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做出决算。经上级工会经审会审查出具审计意见后,填写《机构改革工会资产划转汇总表》和《机构改革工会资产划转明细表》,到上级工会办理划转手续。破产企业的工会资产全部由上级工会接收。兼并企业有工会的,由兼并企业工会接收被兼并企业工会的资产;兼并企业没有工会的,可由兼并企业的上级工会负责暂为接收。
----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在实施兼并、破产过程中,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编辑:公司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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