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户: 密 码: 注册用户

股权转让真实案情介绍
律师初步咨询 律师初步咨询
案情介绍补充说明
律师说明和提示
股东权益纠纷案例
如何更换法定代表人
律师点评及办案心得
如何更换银行预留印鉴章
中央企业改制 地方国企改制
事业单位改制 集体企业改制
有限公司股改 民营企业股改
政策性破产 国企依法破产
集体企业破产 有限公司破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破产
专利侵权调查 专利侵权诉讼
商标侵权调查 商标侵权诉讼
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政策性破产 国企依法破产
集体企业破产 有限公司破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破产
公司培训
友情链接 合作伙伴
当前位置:首页 >> 破产清算 >> 依法破产 >> 正文 021-62110181 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转自:法律服务网 时间:2003-9-8 10:02:49

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2003年04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0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8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2〕158号《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以及有关抵押效力认定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厂房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依据法释〔2002〕14号《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办理。
  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本批复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复,但对提起再审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外。


(编辑:公司法律服务网)
在线咨询】 【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三一、徐工、凯雷口水战
国有资产被贱卖
太平洋建设集团严介和
把国有资产比作臭肉合适吗
打包出售国有资产合法吗
中外 合作经营合同
股东会决议 01
股权转让协议01
股权转让协议02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02
公司章程 股东协议书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购货合同 销售合同
买卖合同 代理合同
一般劳动合同
技术人员劳动合同
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研发类公司薪酬制度
规划设计类公司薪酬制度
IT类公司薪酬制度
生产型公司薪酬制度
研发类公司薪酬制度
研发类公司薪酬制度
公司奖金制度

薪资管理办法
奖励政策
年终奖金办法
项目奖金办法
绩效奖金标准及办法
员工推荐奖励政策
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办法

贸易类公司员工手册
IT类公司员工手册
研发类公司员工手册
规划设计类公司员工手册
景观设计类公司员工手册

员工持股设置方案
股权蓄水池设置方案
员工激励设置方案
金手铐设置方案
股权结构设置方案
法律风险评估及防范方案

友情链接 合作伙伴





友情链接
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交友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法律培训 | 支付中心

MSN:lawyer@gongsifa.com lawyer@goodlawyer.cn gongsifa@hotmail.com 联系信息:上海(021)62111001 62110181 13916017140 13788908212 北京 010-51296030

版权所有:上海金世永胜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支持: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 www.gongsifa.com 中国公司法律网 总部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广西 山西 江西 更多

沪ICP备05032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