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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办投资性公司有新规 设控股公司门槛仍不低
转自: 时间:2004-2-22 19:58:08
外商办投资性公司有新规 设控股公司门槛仍不低
2004年02月22日   北京青年报

  商务部出台《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外商在中国创办投资性公司有了新规定,商务部日前出台《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这一规定将在一个月后施行。据悉,这是自1995年首次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来第五次修改规定,同时也是在综合修改了此前各暂行办法后出台的第一个正式规定。

  北京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已达127家

  “外商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控股公司’。”商务部外资司官员对记者说,投资性公司与生产性公司的最大区别是投资性公司不得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外商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好处在于投资性公司可作为跨国公司在当地的法人,代表总部直接参股或控股当地企业,由面对面管理代替总部遥控指挥,充分体现了高效原则。由于这类公司能充分整合各成员企业的资源优势,同时在借贷、担保和税收方面享受一些特殊的待遇,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希望在中国市场设立自己的投资性公司。从北京的统计数据看,截止到2003年年底,北京的外商投资性公司达到127家,外商投资的比重也正在向投资性公司倾斜。另外,全国外商投资性公司已经超过了300家。

  投资性公司可在中国经营多项业务

  按照新的规定,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可以经营的业务有: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以下服务: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等。

  设立控股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4亿美元

  和历次的暂行规定相比,尽管新政策一再修改“门槛”,但希望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商仍然普遍认为,这道门槛依然很高。新政策要求外商申请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这些条件还是有点高。”一些外商投资者认为,上述“准入条件”都阻挡了自己迈进中国市场的步伐。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已经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大多仅限于世界500强企业,每年都有一些外商因为无法满足门槛条件而放弃在中国的投资机会。“外商投资性公司不仅为中国引进了国外的先进技术,同时带来的还有先进的管理经验。面对外商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的趋势,适度降低门槛将是十分必要的。”



(编辑:公司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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