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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改制重组 >> 集体企业改制 >> 正文 021-62110181 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实施说明
转自: 时间:2004-4-18 18:02:20

关于《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实施说明

沪产界[1997] 33号

为了开展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推动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去年十二月二十日由市国资办转发了我办拟定的《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对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集体企业的产权主体为联合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劳动群众和职工个人。这里所指集体企业是所有权属于劳动群众的真正意义上的集体企业,而实际上由于改革的深入,不少集体企业已经有多元投资,包括国有单位和企业或其他法人主体的投资。

    (一)联合经济组织:

    1.联合经济组织是一定范围内的集体企业自愿加入,共同组建的经济组织机构。对集体企业负有指导、维护、协调、服务等管理职能,并对其自有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行使产权主体职能。

    2.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主要来源于历年向企业收取的合作事业基金、资金占有费、管理费、企业上缴利润以及自身经济活动形成的资产。

    3.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成员企业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4.目前尚未建立联合经济组织的单位,暂由集体企业管理机构或集体资产经营机构代行联合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集体企业劳动群众

    1.集体企业劳动群众是指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2.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主要来源于企业职工群众的资本投入和共同劳动积累以及政府政策扶持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三)职工个人

    1.职工个人是指企业在职职工。

    2.职工个人所有的资产主要来源于职工个人以货币或实物向集体企业投入的资产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二、《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资助、扶持的方式向集体企业投入货币、实物或无形资产,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应界定为集体资产。”这里主要指按国家政策为解决回城知青、城镇待业青年就业而创办的集体企业和劳动群众自愿组合、独立兴办的集体企业,在创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接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用货币、实物或无形资产的资助和扶持;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投资关系的,其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国有行政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搞活经济或解决本单位富余人员再就业而兴办的“三产”性质的集体企业,应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三、《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只提供担保,而没有履行连带责任的,应界定为集体资产。”如果已经履行连带责任,由担保单位出资归还了银行贷款,可按下列方法处理:一是改为集体企业向担保单位举债,构成新的债务债权关系,该企业应有计划归还担保单位为其履行连带责任的款项;二是改为担保单位向集体企业投资,构成投资主体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其投资数额按其履行连带责任的款项确认。联合经济组织以及其它单位为集体企业提供担保并已履行连带责任

的,也可按此办法处理。

    四、《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或市财税部门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以税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的外,其产权界定为集体资产。”主要指1993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之后形成的资产,国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具体处理方法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方法》执行。

    五、集体企业向国有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及其它单位以借贷、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资本投入,除债权方与债务方约定为投资的外,不论集体企业是否偿还,一般应为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租赁的固定资产,集体企业支付的折旧费、占用费已达到或超过原固定资产价值,其产权归集体所有。

    六、集体所有的资产是联合经济组织范围的劳动群众所有和集体企业劳动群众所有的资产。集体企业中如果没有联合经济组织的资本投入,或过去集体企业没有划分产权归属的,其集体所有的资产应为集体企业劳动群众所有。集体企业劳动群众所有的资产可分为在职职工共同共有和离退休职工共同共有。在集体企业改制时,可将部分共同共有的资产以股份方式分配给职工个人,实行按份共有,记入职工名下,作为分红依据。但不得退股、不得继承,职工离退休或因公调离时可内部转让。

    七、《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条第二款中“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资产”主要指发展历史较长、资产关系较为复杂的老集体企业的资产。由于体制和阶段性政策因素而发生退还职工入社资金或股份,交叉投资、关系划转、职工调动等形成现有积累中投资主体无法确定的资产,其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在界定中不得将这部分资产作为无主资产收为国有或私分、平调。

    八、集体企业历年向行政机构或主管部门上缴的利润、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等所形成的资产,除国家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外,其产权界定为集体资产。其中包括:

   (一)行政机构或主管部门用集体企业上缴的利润、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建造的房屋及购置的固定资产。

    (二)行政机构或主管部门用集体企业上缴的利润、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投资兴办的企业或投资参股。

    九、集体企业对投资及投资收益的界定可采取以下两种计算办法:

    (一)以投入资本占投入时被投入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乘以产权界定时被投入企业净资产总额。

    (二)对于数额较大、情况较复杂投资项目的权益,可采取以投入时间分段逐年计算,逐项累加的方法。

    十、科研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原则上应按《暂行办法)规定予以产权界定。资产关系较为复杂的民营科技企业将与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处理办法。

    十一、以集体所有制名义进行工商登记而实际为私营或合伙性质的企业,在资产关系尚未理顺之前暂缓产权界定。将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另行制订处理办法。

    十二、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1996〗13号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同级经贸部门的职能,均由本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集界办)组织实施。

  (二)转制、改制及产权变动企业产权界定程序:

    1、对需要转制、改制和产权变动,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的集体企业,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报集界办(市属企业报市集界办,区、县企业报区、县集资办)。

    2、集界办接到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界定申请报告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进行产权界定的答复。凡同意的可直接委托或由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对该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和产权界定查证。

    3、中介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产权界定查证、资产评估后,根据产权界定查证和资产评估的要求作出《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说明书》。

    4、集界办将《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以及产权界定查证的有关附件材料一并送国资办,对该企业有无国有资产进行查核。

    5、经国资办查核后,出具有无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占有份额的报告书,连同以上报告材料返回集界办,如有需要进一步协调的企业,由集界办会同国资办进行调查研究后,再作出有无国有资产的认定。

    6、集界办接到国资办有无国有资产的报告书后,根据有关政策,按中介机构提供的报告材料,对该企业集体资产作出产权界定的确认意见。

    7、集界办对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确认后,编制《产权界定确认通知书》,企业可按程序填制《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集界办。

    8、集界办起草产权界定批复文件,经领导核准签发后,连同该企业《产权界定确认通知书》。《申报表》送达主管部门和企业。

    9、企业收到集界办《产权界定确认通知书》、《申报表》及“批复”后,向税务部门提出调整会计帐目的申请,经批准后,作调帐处理。

    10、企业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填制《上海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登记表》,经集界办核准后,颁发《集体资产产权证书》。

    11、产权界定时,如发生争议,可由市、区(县)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机构组织税务机关、国资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协商调处。如协商调处不成(区、具有关机构、组织协商调处不成,先向市集界办申请调处),可向法院起诉,按司法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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