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户: 密 码: 注册用户

股权转让真实案情介绍
律师初步咨询 律师初步咨询
案情介绍补充说明
律师说明和提示
股东权益纠纷案例
如何更换法定代表人
律师点评及办案心得
如何更换银行预留印鉴章
中央企业改制 地方国企改制
事业单位改制 集体企业改制
有限公司股改 民营企业股改
政策性破产 国企依法破产
集体企业破产 有限公司破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破产
专利侵权调查 专利侵权诉讼
商标侵权调查 商标侵权诉讼
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政策性破产 国企依法破产
集体企业破产 有限公司破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破产
公司培训
友情链接 合作伙伴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注册 >> 公司注册信息发布 >> 正文 021-62110181 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4-6-27 21:01: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地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精神,现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本《通知》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五、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六、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编辑:公司法律服务网)
在线咨询】 【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三一、徐工、凯雷口水战
国有资产被贱卖
太平洋建设集团严介和
把国有资产比作臭肉合适吗
打包出售国有资产合法吗
中外 合作经营合同
股东会决议 01
股权转让协议01
股权转让协议02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02
公司章程 股东协议书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购货合同 销售合同
买卖合同 代理合同
一般劳动合同
技术人员劳动合同
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研发类公司薪酬制度
规划设计类公司薪酬制度
IT类公司薪酬制度
生产型公司薪酬制度
研发类公司薪酬制度
研发类公司薪酬制度
公司奖金制度

薪资管理办法
奖励政策
年终奖金办法
项目奖金办法
绩效奖金标准及办法
员工推荐奖励政策
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办法

贸易类公司员工手册
IT类公司员工手册
研发类公司员工手册
规划设计类公司员工手册
景观设计类公司员工手册

员工持股设置方案
股权蓄水池设置方案
员工激励设置方案
金手铐设置方案
股权结构设置方案
法律风险评估及防范方案

友情链接 合作伙伴





友情链接
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交友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法律培训 | 支付中心

MSN:lawyer@gongsifa.com lawyer@goodlawyer.cn gongsifa@hotmail.com 联系信息:上海(021)62111001 62110181 13916017140 13788908212 北京 010-51296030

版权所有:上海金世永胜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支持: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 www.gongsifa.com 中国公司法律网 总部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广西 山西 江西 更多

沪ICP备05032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