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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代理 >> 新法解读 >> 正文 021-62110181 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

合伙企业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6-6 11:03:56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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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厂,执业律师15年,经验丰富,现为金世永业(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电话:86-21- 62110181  62116500  
手机:13301868909  13916017140
网址:www.gongsifa.com
网络实名:公司法    合同法


(编辑:公司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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