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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回收路径的法律实践:合法退出与风险防范
公司制度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架构,通过有限责任原则和法人独立性激发了资本活力,但股东在出资后若因经营不善、大股东滥用权利或投资目的落空,如何合法退出并收回出资,成为实务中争议与探索的焦点,也是近期笔者时有接获的客户疑问。本文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实践,系统梳理股东合法回收出资的路径、法律要件及风险防范要点。
股权转让:市场化退出的优先选择
01
《公司法》第四章规定,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且内外部转让程序存在差异。对内转让时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但需通知其他股东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对外转让时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无论对内对外转让,均需在签署书面协议后,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完成公示标记。
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或者其他股东因无法按同等条件购买或者股权受让人因无法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而请求股权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支持,如(2020)最高法民终1253号案裁判思路。
另外,若股权存在代持,需在转让前明确权属关系,避免后续纠纷。
公司减资:程序审查严格
02
《公司法》第十一章允许公司通过减资减少股东出资注册资本,或退还股款,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内部决议上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公告于报纸或指定媒体;减资完成后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在程序的需遵循一定要求,程序合法性上的瑕疵可能导致减资无效,也可导致股东责任:若未履行债权人通知义务,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恶意逃避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股东将被要求补足出资义务。
股权回购:法定条件与协商路径并行
03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配利润等情形,异议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股东与公司或大股东通过合同约定回购条件(如业绩对赌条款),需以公司盈利为前提。需明确回购触发条件、价格计算方式(如按净资产或对赌条款)、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回购资金需受公司资本维持原则限制,通常应来源于公司法定可分配利润或公积金等合法资金渠道,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若系与其他股东约定的回购,则通常形成与大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公司解散与清算:极端情形下的退出途径
04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赋予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公司僵局”情形下申请司法解散的权利。其适用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况,如股东长期无法召开会议、决策机制失灵,或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小股东利益,而公司继续存续损害股东利益:需证明公司存续将导致股东权益不可逆损失。在公司解散与清算的情况下,股东希望收回的出资需履行一定清偿顺序:优先偿付债务后,剩余财产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解散程序耗时较长,可能需要1-3年,且清算后剩余财产可能因债务清偿而所剩无几。
特殊情形
05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出资人的投资款并非进入验资账户,或者出资人未完成股东登记或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其可能可以主张与其他股东仅形成了借款关系。尤其是,在一些协议中,约定了出资人的固定收益、不承担风险,甚至还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及担保措施等情况,该种协议可能名为投资合同而实为借贷合同,在实务中被认定出资人与其他出资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结语
股东退出机制的完善是公司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实务中,股东应结合公司经营现状、股权结构及法律风险,选择最优退出路径。无论是股权转让的灵活性、减资的程序复杂性,还是解散清算的极端性,均需以法律合规为前提,避免因程序瑕疵或条款漏洞导致其他损害。建议股东在启动退出程序前,充分评估法律后果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寻找到合法适当的退出路径,并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高效且无后遗症。
/ 作者简介/

漆艳 律师
yan.qi@tahota.com

业务领域:跨境业务、公司商务/并购重组、争议解决

杨苏 律师
yangsu@tahota.com

业务领域:银行/金融/信托、公司商务/并购重组/破产清算、争议解决国内外诉讼/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