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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在新经济环境下的广泛适用
商事仲裁在新经济环境下的广泛适用
本人作为景德镇仲裁院的仲裁员,最近审理了一批有关公司培训纠纷的系列案件。我对此还是很有感触的。
我本人在温暖的深圳的家里,和江西景德镇仲裁院的仲裁秘书一起,审理四川某公司与全国各地个人客户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是的,我们是线上审理,那一天我大概一连审理了十来个案件。互联网让世界扁平,互联网审理让法律更加高效。这就不得不引出商事仲裁与传统法院诉讼的不同和优势。
一、灵活性高
老百姓常常问,我能不能选择打官司的法院,答案是不能,或者说一定程度的不能。以合同纠纷举例,如果合同中约定有纠纷去法院解决,那么这个法院不能想当然的随便写,一定要和合同当事人有一定的关系。比如甲方住所地、乙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如果法院和当事人没有关系,则这个法院管辖条款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么商事仲裁呢,老百姓问,我可以任意选择仲裁机构么?答案是可以!你们可以天马行空的任意选择,只要双方合意确定了仲裁机构,和这个仲裁机构远隔十万八千里也没问题,而且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可以网络开庭,简直是足不出户也可坐拥天下。而疫情过后,几乎所有的法院都要求必须回归线下开庭,商事仲裁的灵活性可见一斑。
二、保密性强
很多年前国家司法体系已经开始判决书的公开公布,除非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需要经过申请才不予网络公开,一般的判决裁定文书都可以在规定网站上查询到。
而商事仲裁不然。仲裁程序和裁决一般不公开,我们在网络渠道找不到相关参考文书。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企业声誉。像涉及商业合作细节、财务数据等敏感信息不会像诉讼那样被公众知晓。
三、专业性强
仲裁机构有各种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名单,能针对复杂的商事纠纷提供专业裁决。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知识产权许可纠纷等领域,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处理案件。
本人在前几年代理了某知名一线男演员和影视公司之间的演艺合同仲裁案件纠纷,仲裁条款的约定,除了前文提到可以很好的保密之外,我们选择的仲裁员的专业性,对演艺行业的深刻理解,也比法院审理常规案件的法官要更专业,让当事人双方更加放心。
四、审理思路开阔
和传统的诉讼法官比起来,仲裁员因为其自身的专业性,以及不在司法体系内的身份灵活自由,仲裁员只要坚守法律原则和底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则无需法院体系下的重重监管,往往审理案件思路开阔明亮,开合有度。
所以如果一个传统的法律案件,在法院审理和在仲裁机构审理的结果应该不会有太大出入,而一个新兴前沿的法律案件,在法院审理和在仲裁机构审理的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这里没有对错,但是当事人承受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鞋小不小只有脚知道,败诉还是胜诉只能当事人自己承担。比如好多年前的对赌条款,保守的法院和开放的仲裁机构的审理结果就很多不同。
五、效率较高
仲裁程序相对简便,没有复杂的诉讼程序和多级法院的上诉环节,能较快地做出裁决。一般来说,简单的商事仲裁案件可以在数月内结案。有的仲裁机构为了吸引更多的商事案件能够在其机构审理,往往能够做到一两个月就快速审结。
而传统的法院从立案到第一次开庭,如果只是几个月都是很高效快速了。北京的朝阳区人民法院、深圳的宝安区人民法院,都是宇宙级大法院,案件太多,流程太慢,这个谁都没有办法解决。
六、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传统的法院审理的案件,除了特殊约定的知识产权的案件,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不限于律师费这样的条款,大部分的诉讼案件,当事人合同中想不到写上那么多的防御性条款,因此即便官司打赢的一方的律师费也是由胜诉一方自己承担的。也就是法院认为,原告找律师不是必须要发生的费用,所以不能想当然由败诉方承担。
但是各地的仲裁机构内部制定的仲裁规则大多都有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这样的原则性约定,比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因此无论交易当事人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只要双方合意了商事仲裁条款,在遇到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可放心大胆的委托你们中意的律师朋友,因为仲裁支持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合理主张。这里能透露出一个什么底层思路,仲裁机构认为,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打官司找律师是守约方应该做的事情,属于合理费用,应该予以支持,这就很大程度的缓解了提起仲裁申请一方的焦虑,启动案子的焦虑、经济成本的焦虑。不要小看这小小的约定,蝴蝶可煽动地球另一侧的飓风,小小的符合逻辑的法律规定,说小了使得守约方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正当合理的维权,说大了,每一个小小的案件的应审能审,都给中国法制建设的完善添了一块砖加了一片瓦。
结语:
以上说了这么多,只是想抛砖引玉讲讲不是特别为老百姓知熟识的商事仲裁的一些特点,当然仲裁审理方式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比如只能审理商事案件,家长里短的人身属性的案件不能审理;比如如果诉讼标的不是特别巨大的案件,往往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要高于法院收取的费用。但是商事仲裁作为法律纠纷解决的一种补充方式,一定是瑕不掩瑜,其先进性快捷性值得广大法律工作者推广和发扬光大。
孙玲律师 13716811538、13226861413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商事仲裁委员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市值管理部 主任
景德镇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玉林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